男女大学生同床过夜是否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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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02-20 19:48:28
--男女大学生同床过夜是否违规?湖南外语外贸学院处分学生过程中是否侵权?
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湖南外语外贸学院6名男女新生违反校规,在女生寝室同床共宿,受到学校处分一事,近日有了”说法”。这6名学生以校方公开宣布他们在女生寝室同床共宿,侵犯
了他们的名誉权为由,将校方告上法庭后,法院于近日作出的一审判决颇为出人意料:校方需赔偿6名学生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共2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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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社会反应强烈,许多人认为,男女学生同宿,这种事学校怎么能不管呢?而法院方面认为,此案的关键,不在于6名学生是否在女生宿舍过夜,存在不适当性关系……
学生:我们冤枉,请还清白
湖南外语外贸学院是一所规模不大的民办高校,坐落在风景秀丽的岳麓山脚下。状告学校名誉侵权的6名学生原来都是一个班的,1999年9月初才入校。据他们诉称:1999年10月11日上午第4节课,院领导派人将他们按性别分别叫到院办公室分别看管起来,逼着他们交待男女同宿问题。当时他们觉得很冤枉,有两名女生准备从顶楼跳楼自杀,被另一女生死死拖住才未发生严重后果。3名女生趁学校看守不严,从学校逃了出来,在外流浪不敢回家。3名男生由学校老师遣送回家。
第2天下午,学院召开了全校男生大会,院领导在没有任何事实根据的情况下,公开讲他们从谈情说爱发展到越轨行为,并当场宣布开除他们6人的学籍并驱逐出学校。
原告诉称: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触犯了有关法律,并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名誉权,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和精神压力。故请求法庭判令被告书面恢复名誉,并书面向原告赔礼道歉,同时,判令被告向6原告赔偿精神损失费、经济损失及学杂费合计379200元。
校方:违规过夜,证据确凿
校方称,这6名学生在诉状中不但隐瞒了事实真相,还捏造了一些事实。校方向记者提供了对这6名学生的处理决定书。据处理决定书记录:1999年9月23日晚,全院寝室就寝熄灯铃响过以后,戴某(女生)、王某(女生)在外喝醉了酒,被余某(男生)、周某(男生)、彭某(女生)等扶进了女生323寝室。王某在寝室呕吐不止,戴某则大哭大闹,全寝室的女生不得安宁。这样折腾到午夜后,余某、戴某就公开地一起睡在戴某的床上。彭某要另一女生到她的床上睡,而她就和周某在这位女生的床上睡了。这期间,曾某(男生)擅自闯入女生323寝室,但未留宿。
10月9日下午6时30分,女生323寝室两名女生洗完澡回寝室,看见彭某慌慌张张从戴某的床里钻了出来,彭即转身把戴某的床帘拉开,周某缩在里面。10月10日凌晨5时50分,女生们起床时,看见彭某从另一女生床上往自己床上爬,而周某正在这位女生床上穿衣服。余某和戴某坐在床上,紧紧地抱在一起。
校方向记者解释说,学校是在接到举报后,在他们自己交待情况的基础上,再经过深入调查证实,方作出处分决定的。院领导在全校男生大会上说到这6名学生的违纪现象时并未点名,学校的处分决定也没有张榜公布。
法院:校方侵权判令赔偿
1999年11月26日上午,原湖南外语外贸学院6名学生状告学院名誉侵权案在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望月湖法庭公开审理。
6名学生(其中有4名系未成年人)全部到庭,而湖南外语外贸学院没有请专职律师,其委托代理人系该院保卫处处长。
事后得知,校方没请专职律师,是因为法庭原来表示,本案含个人隐私,原告又大多是未成年人,将不公开审理。另一个原因是校方认为本案法院不应受理,其依据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8]26号《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的结论或处理决定,当事人以其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庭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庭负责人对此的解释是:本案公开审理,是根据6原告的”一致要求”而作出的调整。
庭审一直到晚上19时多才结束。半个月后,法院下达了判决书。法院认为:6原告在校就读期间,违反校规校纪,行为不当,被告怎样对之作出行政处分与本案无涉。但原告是被告校方的受教育者,被告有在对之违反校规校纪处理上防止名誉权侵害行为的发生和保护原告隐私权不受侵害的义务。被告在不适当的场合缺乏事实依据的前提下,公开宣扬有害于6原告的身心健康的言语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确已对6原告的名誉权构成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6原告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由两被告(指学院及其法定代表人)赔偿;6原告共同诉讼同一被告,但由于居住地及所受直接影响程度不同,故对其精神补偿的诉讼请求应区别对待。6原告关于退还所交学杂费的诉讼请求,不属名誉权侵害产生的损害后果,宜另行处理,不予支持。法院最后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6原告直接经济损失948277元,补偿6原告精神损失费20万元;负担诉讼费8800元。
现状:反应强烈校方上诉
这一判决结果,学院”感到非常意外和震惊”,他们认为”这是对国家现行教育法规的严重挑战”。
在校学生反映较为强烈。接受采访的学生都认为,男女学生在女寝室同床共宿的事学校如果不严肃处理,学生学习、生活环境不知会变成怎样。他们认为学校的做法维护了广大学生的利益。
社会舆论对此的看法大多也倾向于校方。接受采访的群众说,如果学校连这种事都不能管了,那么,哪个还敢把孩子送到学校里去读书呢?很多人表示不可理解,才入校的新生就男女同宿到一块,这是很不光彩的事情,做家长的怎么还会上法庭告学校?
6名学生的家长认为,学生犯有违反校规的严重错误,学院实事求是地给予处分,家长绝无意见。但学院的领导不顾事实,诬人清白,这种作法已严重触犯了法律。
庭审当天,法庭负责人在接受当地媒体记者采访时认为,本案的关键不在于6名学生是否在女生宿舍过夜,存在不适当性关系,而在于学校是否在公开场合将此事加以宣扬。如果6名学生确实有违反校规在女生宿舍过夜甚至发生不适当性关系的行为,校方进行处罚是正当的,但是,如果在公众场合宣称6名学生有上述不轨行为,不管这6名学生是否真有其事,根据《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校方都有可能构成名誉侵权。
校方认为,法庭既然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学校是否在公众场合将此事加以宣扬,侵害了学生的隐私权”,那么,公开审理此案,并且准许记者采访报道,”隐私”又何从谈起?
1999年12月30日,湖南外语外贸学院已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院方透露,他们将可能反诉6名学生,请求法院判令学生赔偿学院经济损失10万元,赔偿323女生寝室其他女生身心健康损害、休息权的侵害30万元,支付学院精神文明建设污染费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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