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部:借口“超时加班”属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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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3-10-26 14:46:22
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日前向用人单位发出警示,以种种借口随意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都属违法行为,将受到查处。
根据法律规定,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劳动者每天的工作时间应不超过8小时,加班不超过3小时;每月的加班时间不超过36小时;每周至少保证劳动者有一个完整的休息日。实行非标准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则需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严格按照批复执行。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即属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然而,上海市劳动监察总队在近期检查中发现,一些用人单位往往以三种借口,作为安排劳动者超时加班的“挡箭牌”:
一是“生产任务过重”的借口。闵行区一家科技公司在今年4月共安排1800多名劳动者超时加班15万小时,人均超时加班达85小时。企业辩称,企业订单量大,时间要求紧,所以不得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对此,有关部门指出,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企业现有的劳动者无法满足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那就应当招用更多的劳动者或者减少部分生产任务,而不应以牺牲劳动者的休息权和身体健康为代价。
二是“计件工资制”的借口。一家服装厂大部分劳动者每天早上8时上班,至晚上9时下班,这期间只有1个小时的吃饭时间(包括午饭及晚饭)。企业负责人辩称,企业实行计件工资制,工人做一件衣服就拿一份报酬,“多劳多得”,不存在超时加班。对此,有关部门指出,计件工资制只是一种工资计算方式,但在工作时间上仍须遵守法律规定。
三是“综合计时制”的借口。一家实行以年为周期的综合计时制的皮件厂,一年里共违法延长近千名劳动者工作时间100多万个小时。企业负责人辩称,既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自然可以灵活安排职工的工作时间,因此不存在超时加班的问题。对此,有关部门指出,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可以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方式。但是,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劳动者的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企业不能只安排职工加班,而不安排职工休息。
(转载自“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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