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认为应该如何判别一个经济的增长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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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03-23 10:4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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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农民中的多数人,还是少数人得利,这是惠农政策的一个导向问题。这个问题,在现实社会中还有一些不同的表现,在一些人的头脑中还有一些不同的认识。因此必要在这里重申这样一个原则,即惠农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要立足于让农民中的多数人得利。
(一)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各地区都要“分担国家粮食安全责任”就是一个惠农的好政策。这个政策能够有效实行起来,自然会让广大农民得利。为了有效落实这个政策,笔者建议,设立“国家粮农统筹基金”。其依据是:基于农业的特殊性,即农业是安天下、稳民心的战略产业,但农业的利润并不完全反映市场经济的稀缺涨落规律,而是在党和政府有效的宏观调控之下保持一个较低水平,所以必须以国家名义对粮农地区和人员(不包括农民工)给予补偿。同时,也有利于引导全社会成员养成节约粮食和健康消费的良好习惯。“国家粮农统筹基金”征缴的对象,应该是国家确定的非粮农重点地区(分配到省以及地级市这一级)和人员(中高以上收入人员,包括农民工)。“国家粮农统筹基金”征缴的办法,就地区而言,可以按照该地区对粮农的总消费比征缴;就人员而言,可以按照同期全社会对粮农的平均消费比征缴,标准由国家组织论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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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等政策时,从致力于实现共同富裕的奋斗目标考虑,应该把“股份合作”、“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形式,确立为今后发展的基本方向和趋势。在“股份合作”、“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入股或入社的农民,可以根据自愿、协商、定价、有偿的原则,把各自承包的土地整合在一起,统一管理,规模经营,集约开发,共同受益。但必须明确规定土地不能入股。因为农民承包的土地,仍属集体所有,农民没有完全的物权权利,不能作为债务偿还或抵押的实物。这里的“有偿”是指土地承包权转移而不是土地所有权的让渡的获利。同时,农民还可以以资金、技术、实物(如生产资料、大型工具等)、劳务、准金点子(需要论证和集体确认)等多种形式入股,并按照协议定价的标准和比例分红。这样可以保证多数农民有更多机会和更多渠道参与其中并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
(三)要开展惠农政策受益对象的身份识别工作,建立对惠农政策受益对象和受益程度的动态监管机制。要在确定的受益对象正式受益之前对受益对象和受益程度进行核查和公示,并接受社会的监督。防止不符合条件的人受益和符合条件的人受不了益,以及符合条件的人受益不符合制定的标准等问题的发生。
(四)对于粮农重点人员的表彰应区别对待,比如对于种粮大户的表彰则应该以精神鼓励为主,因为种粮大户首先是受益大户,即便对国家贡献很大,但对于多数农民而言,则贡献却未必很大。而且再对受益已经很大甚至超大的种粮大户给予物质上的重大奖励,则更加拉大了少数人与多数人的收入差距。比如对于袁隆平式的粮农人员的表彰则可以以物质奖励为主,因为袁隆平的工作对于自己的受益远远不及对多数农民的受益那么大,而且给予他的奖励会对持续更大地造福多数农民是一个有力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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