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哺乳假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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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9-24 09:04:11
>>>>>>>>提问芝动法有规定: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我公司哺乳假一分钟都没给
休闲 居 编 辑
>>>>>>>>休闲养生网回答:
呵呵,我前几天刚研究过这方面的政策。还是有点心得的。
这里有几个概念要弄清楚。
1.我国目前还没有针对正常婴儿的“哺乳假”(女职工产假结束后不上班,继续在家给孩子哺乳)的全国统一的明确规定,只是在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规定,有不满l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换句话说,你可以早一个小时下班回家给孩子喂奶,但不能不上班。
2.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联合颁发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卫妇发[1993]11号)进一步规定,婴儿满周岁时,经旗、县(市)以上(含县、市)医疗或保健机构确诊为体弱儿,可以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是不得超过6个月。
根据上海市劳动局《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解释:“‘体弱儿’系指满一周岁的婴儿患有佝偻病(除临床体格症状外,需作血生化或腕骨摄片证实),贫血(HB小于等于9克)、营养不良、严重先天性畸型(如先天性心脏病、脑发育不全、兔唇、裂腭等)以及一年内住院3次的”。
也就是说,孩子不是体弱儿,哺乳期就不能延长。
3. 有些地方规定可以请哺乳假,但要看你所在的地方有没有这样的规定。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暂行规定
(1988年4月3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1988]31号公布)
第十四条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一孩父母光荣证》的,哺乳假六个月,独生子女保健费照发。生育第二子女的,哺乳假三个月。上述哺乳假的工资,均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有条件的单位,也可给独生子女的女职工哺乳假一年(包括产假),哺乳假期间工资待遇及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问题按《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执行。
如果你在浙江,可以引用这个规定。
4.关于独生子女证
如果你在浙江,那么你要休哺乳假就必须领取独生子女证。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享受下列一项待遇:
(二)有条件的单位,可以给予女方产后一年假期(含法定产假),工资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并计算工龄。
5.如果你想要第二胎,也可以现在领取独生子女证并领取独生子女补贴。到你想生二胎的时候把独生子女证和已领取的补贴费交回去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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