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类与Ⅲ类抗心律失常药物能否联合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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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08-17 22:4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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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类与Ⅲ类抗心律失常药物能否联合应用
临床用药时,如果用一种药物治疗无效或病人不能耐受药物的毒副作用,可考虑联合用药,其目的是增强抗心律失常作用,减轻或减少不良反应。联合用药的原则是:①如某一药物有效,则不考虑联合用药。②避免同一类药物同时应用。③避免作用或副作用相似的药物同时应用。④联合用药时应减少各药的剂量。
休 闲 居 编 辑
Ⅰ类与Ⅲ类抗心律失常药物是否可以联合应用呢?ⅠA类的普鲁卡因酰胺,双异丙吡胺和ⅠC类的氟卡胺、Ⅲ类药中的乙胺碘呋酮均有不同程度的负性肌力作用和致心律失常的作用。联用时有可能导致心脏性猝死和危险性心律失常,因此,如要联合应用时要慎重考虑这些因素。
①ⅠA类药物与胺碘酮联合应用可使Q—T间期明显延长,增加了发生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的危险,且两类药物均有负性肌力作用,联用应极为慎重。
②ⅠB类与Ⅲ类药物联合应用时,ⅠB类药物的血药浓度可显著提高,药效明显增强,则应减量应用。
③ⅠB类中的美西律可与胺碘酮联合应用,用于治疗快速型心律失常疗效显著,副作用相对较少。
④Ⅲ类药中的溴苄胺可与利多卡因或心得安联用。
⑤ⅠC类药物中的氟卡胺、英卡胺均有负性肌力作用,英卡胺还可抑制室内传导,故不宜与胺碘酮联合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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