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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06-19 08: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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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县院前急救工作,建立适应社会需求、比较完善的院前急救服务体系,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卫生部、国家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院前急救网络建设及“120”特服号码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适用于县境内从事院前急救等诊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门诊部及诊所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 院前急救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在本院外,对急诊病(伤)员进行现场急救、搬运及监护运送等诊疗活动。
第四条 院前急救应当遵循就近、救急、安全、迅速、高效、先救命后治病(伤),先治重病(伤)后治轻病(伤)的急救原则,做到组织严密、反应及时、操作规范,尽量减少死亡或致残的发生。
第五条 院前急救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坚持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六条 县卫生局成立院前急救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医政防保科,具体负责全县的院前急诊急救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网络构建与职责
第七条 全县建立“120”急诊急救信息平台,在县人民医院设置“120”急救调度站,负责全县院前急救医疗网络的日常调度、指挥工作。其工作职责是:
(一)受县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5人及其以下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灾害事故中的伤(病)员的院前急救工作的调度、指挥;
(二)负责受理全县的医疗救援。当接到灾情报告或救援呼救或救援指令后,应当根据院前急救原则,立即通知距离事故(事件)发生地最近的院前急救一级或二级医疗机构,组织现场抢救;
(三)当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灾害事故一次伤(病)5人及其以上医疗救援呼救后,应在5分钟内报告县卫生行政部门。由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调度、指挥院前急救工作。
第八条 全县建立院前急救网络体系,设一、二、三级院前急救网络医疗机构。具体设置为:
一级院前急救网络医疗机构:打通、安稳、扶欢、丁山、永城、横山、新盛、中峰、蒲河、通惠、桥河、三会等卫生院及逢春煤矿、石壕煤矿、打通二矿、松藻煤矿、重庆冶炼厂、重钢四厂、重庆铝厂等职工医院;
二级院前急救网络医疗机构:东溪、赶水、石壕、郭扶、篆塘、三江、石角、隆盛、三角、永新、古南等(中心)卫生院和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及松电总公司、綦江铁矿、綦江齿轮厂等职工医院;
三级院前急救网络医疗机构:綦江县人民医院(重庆市急救中心綦江分中心)。
第九条 各级院前急救网络医疗机构工作职责:
(一)一级院前急救网络医疗机构工作职责
1、负责向县院前急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120”急救调度站上一级院前急救网络医疗机构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灾害事故情况;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灾害事故后,快速组织医疗救护队伍,主动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护工作;
3、负责承担一般轻伤(病)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4、负责本医疗机构急诊科室建设,储备医疗救援药品、器材和物资,建立医疗救护队伍,开展救护相关业务知识、技能等培训工作;
5、接受县院前急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120”急救调度站的指令,服从调遣。
(二)二级院前急救网络医疗机构工作职责
1、负责承担本辖(片)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灾害事故以及危重伤(病)员的医疗急救任务;
2、负责制定本医疗机构的院前医疗急诊急救的工作预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3、负责向县院前急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120”急救调度站报告本辖(片)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灾害事故情况,并协助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对事件(事故)的调查;
4;负责建立和完善本医疗机构的急诊急救科室,储备、调配医疗救援药品、器材和物资;
5、负责组建本辖(片)区的院前急救队伍,开展对本级及下一级院前急救网络医疗机构相关专业人员的救护知识、技能的培训工作;
6、配备能正常运行的急救车辆及相关院前急救器材、药品和物资;
7、承担县院前急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120”急救调度站交办的其它指令性任务,服从调遣。
(三)三级院前急救网络医疗机构工作职责
1、负责县“120”院前急救信息平台建设,确保呼救与救援信息畅通;
2、承担全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灾害事故以及危重伤(病)员的医疗急救任务;
3、受县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全县院前急救医疗卫生资源的调度、指挥,合理使用全县的院前急救医疗卫生资源;
4、承担全县院前急诊急救的培训、进修、学术等任务;
5、负责全县院前急救应急预案的制定,并认真组织实施;
6、负责全县院前急救相关药品、器材及物资的储备和调配使用;
7、承办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它有关急诊急救任务。
第十条 实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灾害事故院前急救报告制度。凡发生一次伤(病)在6人及其以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灾害事故,发生地就近的医疗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均应当在最短时间内向县院前急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120”急救调度站报告。其报告内容是:
1、事件(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及事件(事故)性质;
2、伤(病)员的主要伤(病)情,已经采取的医疗救治措施,以及投入的医疗资源等情况;
3、救治伤(病)员基本情况(转归),急需解决的医疗救援等问题;
4、事件或事故受损情况评估;
5、相关部门、单位及人员参与事件(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第三章 院前医疗救护
第十一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灾害事故发生后,事发地的院前一、二级网络医疗机构接到呼救报告或上级指令,应当在5分钟内调集完毕本院的医护人员、车辆、抢救器材和药品,由院长或分管院长带队,迅速及时赶赴事发现场,并积极开展医疗救护工作 。
第十二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灾害事故一次伤(病)6人或死亡1人以上时,参加医疗救护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 必须服从县院前急救领导小组及“120”急救调度站的统一指挥和调遣,并 无条件承担指派的各项救护任务。
第十三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重大灾害事故发生时,应当设立事件(事故)现场医疗救护指挥部,全权负责指挥现场的医疗救护工作。其指挥系统的设置是:
(一)事件或事故发生后,由最先到达现场的医院院长(或职务最高的医生)任抢救小组组长,在县院前急救领导小组有关人员未到达前,统一指挥医疗救护工作,并随时向赶赴事发现场的领导报告现场医疗救护情况;
(二)现场医疗救护指挥部由县院前急救领导小组派遣的最高行政首长任组长,到达现场的各级院前急救网络医疗机构的负责人为成员,其工作任务为:
1、视伤(病)情况设置伤病员分检处;
2、对现场伤病情况和事态作出快速、准确评估;
3、指挥、调遣现场及事发地的医疗卫生救护资源;
4、向县院前急救领导小组汇报有关情况并接受指令。
第十四条 严格实行伤病员分诊与转运制度。一般灾害事故实行就近就急分诊和转运伤病员;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灾害事故一次伤(病)6人(或死亡1人)及其以上的,由现场医疗救护指挥部决定是否转诊,并按具体情况,进行合理分流。
第十五条 伤(病)员现场检查分类、处置后,根据伤(病)情向就近的医疗急救机构分流。其原则是:
1、由现场医疗救护指挥部或县院前急救领导小组指定有关院前急救医疗机构转送(途中必须有医护的监护)到就近有能力救治的医疗机构;
2、伤(病)员的现场经治医生应当填写医疗文书一式二份,及时交现场指挥部汇总,并向接纳转运伤(病)员的的医疗机构提交一份随行;
3、尊重伤(病)员及其家属对救治医疗机构的选择权;
4、转送途中的监护人员,由到达现场接受救治任务的院前急救医疗机构指派医护人员护送;
5、严禁院前急救医疗机构争抢、推诿、拒诊伤(病)员。
第四章 “120”设置与急诊科室建设
第十六条 各级院前急救医疗机构应当切实加强本单位的急诊科室建设,严格按照《急诊科室建设规范》的要求,完善和配备相应的急诊急救设施和抢救设备、药品,随时备用。
第十七条 各级院前急救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院前急救领导小组,组建院前急救应急队伍,并切实加强急诊急救卫生知识、基本技能的培训,不断提高医护人员的业务素质,增强急救水平和能力。
第十八条 各级院前急救医疗机构必须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设立院前呼救值班电话,并向本行政区域内公布,有专人值班,专人负责院前急救工作;
第十九条 加强院前急救“120”特服号码管理,全县在县人民医院只建立一个急救中心,受理“120”医疗救援呼救任务。其它院前急救网络医疗机构设置的院前呼救值班电话,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严禁设置“120”或与“120”相似的(如:96120、999或995等)其它形式的急救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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