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招聘:设好陷阱等你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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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3-12-30 09:25:36
陷阱二 遭遇试用 用你个晕头转向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了相互了解而约定的考察期。但现在,有的企业(以广告公司为代表)不断招人,而等待这些踌躇满志的求职者的结果只有一个——在试用期满后,被新一拨试用者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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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聘时,企业大多宣布试用3个月,期满加薪。但往往不到3个月,大部分招聘来的员工都被以各种理由解雇了,造成不少人在试用期内“免费”给雇主打工。也有企业在试用期满后想方设法延长试用期限。
2、有的招聘企业甚至规定,试用期内,求职者节假日不得休息、不得请假。而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等应有政策更是无从谈起。
本报调查:
对求职者而言,试用期背后有种种陷阱。
先过试用期后签劳动合同 《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没有正式合同便没有试用期,更不存在单独的所谓的“试用合同”。
试用期内被无条件解雇 企业需在试用期限内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后,才可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时,企业有责任举证“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
试用期限随意延长 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
求职者要警惕雇主在试用期上耍花招,一是进入单位就要签订劳动合同;二是试用期间要保留好相关证据,以便出现纠纷时通过劳动仲裁维权;三是求职时要了解用人单位是否真有用人意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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