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将对最后一批2000家国企实施“政策性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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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03-30 14:23:43
以平等规范各类企业破产行为为宗旨的破产法草案21日提请我国最高立法
机关审议;当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一位人士透露,我国还有2000休闲 居 编 辑
家经营困难的国有企业急需通过“政策性破产”退出市场。
“这2000家国企将是破产法统一实施中的最后特例,它们大多是地处偏
远地区的军工企业和资源枯竭的矿山,早该退出市场,企业职工生活非常困难。
在3年到5年内这些企业将会完成‘政策性破产。’”国资委破产办人士对新华
社记者说。届时,国有企业、外企和民营企业将在同一起跑线上,按照市场经济
的基本法则和规律运转,平等竞争,适者生存,否则都可能被重整或者被破产清
算。
所谓“政策性破产”,是指国有企业在破产时,将全部资产首先用于安排失
业和下岗职工,而不是清偿银行债务。“这对债权人--国有商业银行是有损害
的。而国家允许核销国有银行呆帐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损失,往往导致国家
财政为国有企业破产‘埋单’,行政干预色彩很浓。”破产法草案起草人之一、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说。
国资委最新统计显示:截至2004年4月,全国共安排企业关闭破产项目
3377项,核销国有银行呆帐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损失2238亿元,安
置破产职工620万人,消灭亏损源1341亿元。中央财政累计拨付破产补助
资金493亿元。
鉴于国企这一特殊问题,草案提出,“在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和范围内,国有
企业实施破产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期限届满后,所有国有企业的破产
应完全依照法律确定的原则执行。”
21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破产法草案强调,公平保护债
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以及职工的合法权益;各类企业在进行破产清算时的清偿顺
序是担保债权(大多是国有银行)在先,劳资债权在后。“这意味着国企经过最
后的阵痛,将彻底走向市场,真正成为竞争主体。800余万包括国有企业在内
的各类企业将统一适用新的破产法。”李曙光说。
事实上,2000多家需要“政策性破产”的企业,对比中国目前10余万
的国有企业总数而言是很小的数字。经过多年市场经济的发展,国企改革已大大
深化,社会保障体系也有了一定根基,这才使孕育了十年之久的企业破产法草案
有了进入立法程序的社会和经济基础。“国企从政策性破产走向依法破产,表明
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最终确立。”李曙光说。
(新华社提供,未经许可,严禁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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