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执业药师不能开零售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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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01-11 09:46:31
近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的《零售药店设置暂行规定》中明确指出:“城市(包括县级市)、县城、镇(包括乡镇)设置药店必须配有执业药师、从业药师或药士以上(含药士、中药士)职称的技术人员。”对零售药店的开业标准做了详细规定和要求。对于人口稀少的边远地区设置药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必须配备具有高中以上(含高中)文化程度,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能够负责零售药品质量的人员。同时,《零售药店设置暂行规定》指出,药店的负责人应严格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商业道德,在法律上无不良品行记录。并要求药店必须备有能够满足当地消费者需要的药品,能保证24小时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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