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委出台药品政府定价申报审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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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7-02-02 15:46:59
新华社信息北京1月4日电据国家药监局提供的信息,国家计委制定并印发了《药品政府定价申报审批办法》。此办法已于2000年12月25日起执行。办法规定,列入国家计委定价目录的国内首次上市销售的药品,应由生产经营企业向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价申请,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转报国家计委;列入省级政府定价目录的国内首次上市销售的药品,由生产经营企业向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价申请。已上市销售的药品,在价格主管部门审定新价格前仍按原价销售。未列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专利药品及一二类新药,在取得生产批准及转正式生产批文或首次进口注册许可满一年时,由生产经营企业通过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家计委核定价格。对同一种药品,原则上每年审定一次价格。在此期间,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药品实际购销价格等情况及时调整价格。生产经营企业也可根据市场供求和生产成本变化,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价申请。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收到生产经营企业定调价申请后,对属于省级政府定价的药品,一般在2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并参考专家评审意见核定或调整价格;属国家计委定价的药品,经审核企业定调价申报资料后,在收到企业定调价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正式行文上报国家计委,因企业提供的申报资料不符合要求而补报资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国家计委收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上报的定调价报告后,组织药品价格评审专家进行审议。国家计委参考专家评审意见对定调价申请进行审定。上述工作一般在收到定调价报告后25个工作日内完成,因申报资料不符合要求而补报资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申请单独定价的药品价格申报审批程序,按药品单独定价论证办法规定执行。政府定价的药品价格在批复有关单位同时向社会公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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