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对生活困难的艾滋病患者、患者家属和患者遗孤救助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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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5-08-06 08:50: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和吴仪副总理在全国艾滋病防治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切实做好生活困难的艾滋病患者、患者家属的救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大工作力度
各级民政部门要从维护社会稳定、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认识做好对生活困难的艾滋病患者、患者家属及患者遗孤的救助工作的重要性,列为城乡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逐步建立艾滋病防治与救助相结合的良性运行机制,确保生活困难的艾滋病患者、患者家属及患者遗孤得到长效救助。休 闲 居 编 辑
二、落实救助政策,解决实际问题
落实现行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对生活困难的艾滋病患者、患者家属给予必要救助,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也是民政部的重要任务。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认真履行职责,坚决杜绝工作中歧视艾滋病患者、患者家属的行为,要将符合救助条件的艾滋病患者、患者家属全部纳入救助范围。
对于城镇居民家庭中因患艾滋病导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标准的,要将该家庭纳入城镇低保范围。在已经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地区,要将符合条件的艾滋病患者家庭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尚未建立农村低保制度的地区,要将生活困难的艾滋病患者、患者家属列为特困户基本生活救助对象,给予定期定量生活救济。同时,给予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必要的医疗救助。
三、突出工作重点,安置患者遗孤
做好已故艾滋病患者遗留下来的孤儿和孤老的救助工作。是当前艾滋病患者救助工作的重点。各地民政部门尤其是艾滋病高发地区的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研究切实可行的方案,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各地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对孤儿进行救助安置。首先,要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邻里互助的传统美德,积极推广家庭寄养。多年的实践证明,家庭寄养是最有效的孤残儿童照料方式之一,是孤儿回归社会和家庭的重要途径。开展家庭寄养,既要提倡奉献精神,又要参照《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给予寄养家庭一定的物质补贴。民政部门要加大对家庭寄养的规范管理,并为寄养家庭及时提供必要的家长培训和服务指导。第三,对于无法收养和寄养的儿童,由当地政府在社区中建立单元式家庭设施,采取小家庭式照料模式,为孤儿提供必要的生活、教育条件。对于已被艾滋病病毒感染的孤儿,也可通过小家庭式的家庭照顾模式进行相对集中的安置。第四,在确有需要和可能的地方,对于不能实行收养和家庭寄养的儿童,要充分利用原有福利机构的基础上,结合农村敬老院和城市社区服务机构建设情况,改建或新建符合当地实际需要的收养性服务机构,对部分孤儿进行相对集中的安置。
要根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的要求,对于农村居民中符合救助条件的已故艾滋病患者的孤老和孤儿,实行五保供养。对于城镇地区已故艾滋病患者的遗孤,也要按照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的要求,根据救助对象的情况,分别给予全额享受和差额享受低保金待遇,其中的“三无”人员,符合条件的要由福利机构依法供养。
四、加大宣传力度,开展社会互助
各级民政部门,尤其是疫情高法地区的婚姻登记和社会救助管理机构要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艾滋病防治宣传教育活动,使公众了解艾滋病的传播途径,掌握预防知识和办法,建立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同时,要积极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对生活困难的艾滋病患者、患者家属及患者遗孤的救助工作,根据《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福利机构的规范管理。进一步加强国际交流和合作,继续争取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的资金和技术支持。
二○○四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