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05年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督导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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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5-08-03 20:52:19
卫办疾控发〔2005〕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2004年,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在各级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根据《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工作指导方案》(卫办疾控发〔2004〕69号,以下简称《指导方案》)规定的任务和要求,积极落实国家“四免一关怀”等政策,努力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防治工作模式,开展了大量工作。为进一步促进示范区工作的深入开展,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提高示范区工作质量,按照《指导方案》要求,决定对示范区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考评。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示范区管理办公室要根据“2005年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督导考评方案”(见附件)的要求,组织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所有示范区工作的自查,并将自查结果于2005年5月20日前报全国示范区管理办公室。休 闲 居 编 辑
二、全国示范区管理办公室将于2005年5-6月组织由多部门、国际组织、国际合作项目、非政府组织等组成的督导考评组,对部分示范区进行抽查。具体时间和人员另行通知。
三、本次督导考评结果将向全国通报,并在即将召开的全国示范区工作经验交流会上公布。
四、根据吴仪副总理关于示范区工作不搞终身制的指示,对综合防治工作开展不力,督导考评结果较差者,提出限期整改意见,三个月后进行复核。对仍不合格者,将取消示范区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联系人:陈清峰 王冬梅 高燕
电话:010-83157864,83157908
传真:010-83157903
电子邮箱:scaids@chinaaids.cn
附件:2005年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督导考评方案
二○○五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2005年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督导考评方案
方案附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