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给了他们做试管婴儿手术的资格?
人气:
【字体:大 中 小】
发布时间:2004-02-01 11:43:20
休 闲 居 编 辑
“他们给我做手术时,根本就没有做这种手术的资格。”日前,记者见到了家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白河镇的樊女士。2001年9月,她花了两万多元在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做了人工助孕手术,但手术没有成功。不久,她得知这家医院没有进行这种手术的资格。向医院要求退还医疗费被拒绝后,樊女士一纸诉状将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告上了法庭。
樊女士告诉记者,她和丈夫小陈一直怀不上孩子,四处求医都无功而返。2001年3月19日,夫妻俩在当地报纸上看到了“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填补我市医学空白———试管娃娃生下来啦”的报道,两人兴奋不已。该医院医生告诉他们,该院开发试管婴儿技术的成功率很高,手术做成的大多数是双胞胎、多胞胎,且价格合理,只需两万多元。2001年9月6日,求子心切的樊女士住进了医院,等待做手术。
术前,医生拿出了《体外辅助生育技术治疗协议书》、《体外助孕协议书》,让他们签字,夫妻俩均没多想就签了字。2001年9月13日,医院开始给樊女士注射排卵针剂,然后,取出她的卵子和小陈的精子,在体外完成受精。3天后,医生将受精卵移植到樊女士的子宫,手术进行了15分钟。樊女士术后发烧,但经打针吃药,烧很快退了。这次手术花去了2.4万元医疗费,但她和丈夫觉得,只要手术成功,能够生下孩子,花多少钱都值。
然而,出院没多久,樊女士就发现自己并未怀孕。难道手术不成功?她急忙和医生联系,医生告诉她可能是发高烧把胎儿烧坏了。樊女士一听傻了眼,这次手术花的两万多元,是他们夫妻俩几年的全部积蓄!她找到医院,要求退还医疗费。院方答复:手术失败是很正常的,医疗费不能退,如果你们想再做一次,可以减免一些费用。樊女士拒绝了再做手术的建议。
几个月后,小陈在报纸上看到了一则新华社于2001年12月5日发布的消息。消息称,卫生部颁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办法》规定,从2001年8月1日开始,卫生部开始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精子库技术实行严格的评审、论证和准入制度。卫生部首批批准江苏省人民医院、重庆市妇产医院生殖与遗传研究所等5家医疗机构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看完这则消息,小陈意识到,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并没有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资格。
随后,樊女士拿着报纸再次找到医院,说他们违规做手术,理应退还医疗费,但交涉无果。无奈之下,樊女士投诉到南阳市消费者协会。2002年3月19日,在南阳市消协的主持下,樊女士和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了调解。该院有关人士称:几年来,我们做试管婴儿的成功率较高,关于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目前正在申报中,现在做人工助孕手术也是“上面”同意的。医院坚持不退还医疗费,调解不欢而散。
樊女士决定打破砂锅问到底。她来到河南省卫生厅,得知,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确实没有经过卫生部可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审批。她又来到卫生部,得到了“凡是未经卫生部批准登记的机构,2001年8月1日以后做试管婴儿手术都属于违规”的答复。卫生部于2001年2月发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自2001年8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必须在经过批准并进行登记的医疗机构中实施。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该技术。
之后,樊女士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原告退还全部医疗费。2002年5月29日,宛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庭上,被告称,该医院是合法的医疗机构,所开展的各项医疗服务是按照执业许可证所核准的项目开展的。该医院于2001年3月16日成功出生了第一例试管婴儿,填补了南阳市的一项空白。由于人工助孕属于高新技术,加上不孕症患者体质、不孕原因千差万别,现在成功率还不能达到人人满意。医院在实施手术前,对每位患者都做了说明,对原告也不例外的签订了《体外助孕协议书》和《体外辅助生育技术治疗协议书》,按照协议约定进行手术并收费是合法的。
2002年9月17日,法院做出判决:驳回原告樊女士的诉讼请求。樊女士不服判决,上诉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1月28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现尚未判决。
本案审判员、南阳市宛城区法院民事庭副庭长陈兴军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体外助孕协议书》应是有效的。被告在履行约定的义务时尽职尽责,手术不成功是在约定的范围之中,也是原告应该预料到的。现阶段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这一新型诊疗技术给予规范是必要的,但正在规范过程中被告开展的该项业务正确与否,应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整顿来确定。
代表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庭的该院纪检书记刘凯告诉记者,医院已于2001年8月5日将有关申报材料上报省卫生厅,并于2002年11月12日获得了批准。记者见到了这份名为《河南省卫生厅关于批准第一批开展丈夫精液人工授精技术医疗单位的通知》,确定了18家医疗机构作为全省第一批开展该技术的医疗单位,南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名列其中。
记者就此案采访了国家卫生部科技教育司卫生技术管理处于修成处长,他告诉记者,卫生部发布的《人类辅助生育技术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开展丈夫精液人工授精技术的医疗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申请开展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衍生技术的医疗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卫生部审批。本案中的医院在给樊女士做手术时,没有获得批准,是违反《办法》规定的。由于辅助生育技术的需求市场很大,据卫生部的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开展人类辅助生育技术的医疗机构有500多家,但经卫生部审批的目前只有15家。由于《办法〉颁布实施不到两年,依据《办法》进行管理规范尚需一个过程。
≡ 查看、发表评论 ≡